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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分一般占用、挖掘道路和建设基建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六条 城区占用、挖掘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城市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以及园林等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的建设计划。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市政道路维护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初审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批,大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支路及小街小巷占用、挖掘由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审批。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不影响交通的认定意见;
(四)熟悉挖掘地段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有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占用、挖掘城区道路申请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人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修复实时造价的150%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维护部门进行修复。挖掘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验收合格的除外。自行修复的道路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道路的质量缺陷由挖掘人负责修复。
因特殊原因,挖掘两年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修复实时造价的200%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存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审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审批期限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需占用或挖掘车行道的,应取得该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符合条件的路段,经改造合格后,可以在人行道适当设置公共停车位。
(一)人行道上的公共停车位由城市道路维护部门进行标准化改造后,统一维护。
(二)单位或经营户需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的,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勘察、申请人按统一标准改造合格后,给予许可。申请人负责许可范围内停车位及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接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法定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十四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栓、各种市政管线及检查井口、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占用范围内应设置围挡和标志铭牌(应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应安排相应人员维护周边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养护和绿化养护施工及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占用道路应及时清理现场,冲洗路面,保持整洁,期满后恢复道路原状;
(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施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占用范围的围挡明显位置设置标志铭牌;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设施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使用标志灯或反光设施;
(三)施工物料在围挡内堆放整齐,其挖掘出的土石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置,需要回填的土石方必须袋装化,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安全畅通、整洁;
(四)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必须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挥;
(五)施工全程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和监管;
(六)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城区主干道的挖掘,应避开交通繁忙时段,尽量在夜间施工,并及时恢复现状;
(七)挖掘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工,未按要求完工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道路维护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同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向挖掘人按修复实施造价的200%收缴城市道路挖掘维修费用。对既不整改又拒绝缴纳200%城市道路挖掘维修费用的挖掘人列入失信管理名单。
第十六条 长距离、长时间及横穿道路的道路挖掘施工原则上采用顶管作业。除特殊情况经审批外,挖掘道路超过200米,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分段施工必须开挖一段,恢复一段,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
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应职能部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凡挖掘道路的回填应采用级配沙卵石,回填压实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原道路标准分层夯实和修复,保证质量。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辱骂和殴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妨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