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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是邵阳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是强化城市管理,保持全国卫生城市成果的重要之年。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门户和名片,在城市管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随着我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基建施工、工程建设、停放车辆、广告设置、管线铺设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情况日益增多,由于市民法律意识、文明素质、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及恢复城市道路等各种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致使城市道路破损、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城市环境。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一直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远远无法满足目前日常管理的需要。因此,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制定一部针对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相关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市城管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基本情况及占用挖掘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并专门派人赴其他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在城市占用挖掘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的草案。草案形成以后,我局进行了反复调研,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座谈,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意见征询,根据多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针对《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管理范围、管理主体及相对人、占用管理、挖掘管理、围挡设置及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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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城市道路说明、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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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管理: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规定及城市道路上的禁止占用、挖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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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管理:明确了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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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明确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城市道路解释较笼统,不够具体,不便于日常管理操作。根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邵阳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二)关于行政主体
为避免交叉管理和管理空挡,《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委托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临时占用、挖掘的发证、监督管理、收费等事项;并组织市政道路维护部门共同进行城市道路挖掘的勘察、初审及施工质量跟踪管理和恢复;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背街小巷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占破道后道路恢复
邵阳市经过机构改革,资源整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与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维护职责均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结束了原来道路管养分离状态,进入管养一体有序管理模式。为保证占破道后道路恢复质量,避免资源浪费和交叉维护管理,节约维护成本,明确责任主体,原则上应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托原道路维护部门按规范要求进行恢复。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