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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文件名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索引号: 4305000027/2020-02936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11-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11-25 有效期: 永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河长制



  新水污染防治法将地方实践数年的河长制写进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被写入法律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从实践效果来看,河长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被纳入考核中。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新水污染防治法还修改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排污单位所获取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经过多年的地方实践,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发放行动终于有条不紊地展开了,拉开“一证式”监管序幕。排污许可证制度旨在约束企业无偿排污行为,在全面推广之际就迎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谓是双管齐下,从顶层设计方面实现对接。这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的举措,也是根据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度作出的政策调整,完善法律体系。



  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与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条款相比,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了。



  逐步向水环境综合治理靠拢



  从河长制的确立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我国环境治理的大方向正朝着综合防治转变。新水污染防治法添加了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要求,实行四个“统一”措施,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第二十八条)。另外,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增添了相关部门展开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要求,旨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第二十九条)。


转载来源: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转载链接:http://www.scspc.gov.cn/rdzt/swrzf/xgzl/201904/t20190404_35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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