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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黄局长,我市为什么要制定《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长黄红五:制定《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一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我市在2016年获取地方立法权限后,将户外广告设置纳入法规体系化管理,是我市落实政府职责题中应有之义。二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考核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城市名片”,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测评指标,以立法引领创文工作开展,意义重大。三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求。过去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美观并安全地设置户外广告是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支撑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擦亮“城市名片”,将进一步增强市民对城市生活环境的满意度、获得感和体验感。
02
市城管执法局长周彦: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设置户外广告缺少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二是没有及时清除有碍观瞻的破损广告,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招牌设施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四是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取得特许经营权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五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协同机制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多头审批”、“只审批不监管”现象;六是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支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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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黄局长,在制定《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对于我市公益广告的设置有怎样的考量?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后续贯彻落实规章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
市司法局长黄红五:在制定《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不冲突、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专门对公益广告设置进行规范。《办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划预留公益广告位、公益广告统一管理主体和审批流程、社会主体的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禁止公益广告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及其罚则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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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的框架和重点内容?
市城管执法局长周彦:《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有偿使用、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2条。重点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