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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27/2016-0138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6-06-21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6-21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加油站、公园等)附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共厕所,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公共厕所管理的技术标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协调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规划、建设、财政、卫生、物价、园林绿化、交通、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城市公共厕所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共厕所由辖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农)贸市场的公共厕所由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景点和休闲广场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城市公共厕所的水、电供应,并在用水、用电费用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封闭城市公共厕所。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封闭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拆迁协议。原则上先建后拆。

拆迁造成公共厕所损失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共厕所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通畅。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保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制订规范的保洁制度;

(二)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

(三)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四)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墙面、挡板没有污迹、蛛网和灰尘;

  (五)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六)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七)蚊蝇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蚊蝇滋生;  

(八)下水道通畅,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所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直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城市公共厕所72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其他临时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使用者必须遵守公共厕所使用规定,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厕所墙壁、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公共厕所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将公共厕所内设施移作他用;

(七)浪费水电。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公共厕所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共厕所档案,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区人民政府履行公共厕所管理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范围,月分值为5分。

第十八条对在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辱骂殴打公共厕所管理人员或暴力妨碍公共厕所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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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36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