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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修改后的《立法法》将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根据草案,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将享有目前“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作出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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