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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机关财务在局长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各科室不能自行开设经费帐户列收列支。
第二条 凡市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各项经费,都必须拨入机关户头,实行统筹安排,确保正常开支。
第三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小车油料的购置、车辆、办公房屋、设备维修、报刊杂志订购等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统一编制采购、维修经费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条 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经办人需填写《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经费支出申请审批单》,报局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开支。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由财务科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机关各项开支报帐,发票上需注明开支事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经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报销。原则上控制借支,确因工作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借支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并且借支款必须在1个月内结清。
第六条 差旅费、会议费凭局长指派的会议通知或出差凭据报帐。差旅费严格执行报销标准,超标准的住宿一律自负,原则上在出差返邵后3天内报帐。报帐时必须还清预借差旅费,未还清的,从下月工资中扣还。凡外单位人员协助本局出差办事,只报差旅费用,不报途中伙食补贴。
第七条 到市外参加会议、考察、培训、专项调研等活动均由局长批准,其费用均由局长审定。报帐时需提供经批准的外出时间、活动内容等依据。
第八条 机关干部职工(配偶)的父母逝世,悼念活动经费控制在1000元以内。探望卧病在家和住院的干部职工(含家属),每人次控制在300元以内。
第九条 其它重大特殊经费支出,如大型土建项目、汽车购置、大型会议、全局性重要活动等经费以及其他领导认为需集体讨论的专项开支在3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宗设备和办公用品等购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各群众团体造出经费预算,财务科按会计核算局规定标准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确保财产安全使用,机关财产和其它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统一造册、登记,科室包干使用,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人员调整或调动须及时办理财物移交手续。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明细帐与办公室物资帐核对,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财务会审
第十三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合理利用资金,在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实行财务会审和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会审组:市局成立财务会审组,刻制财务会审专用章,同时负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会审工作。局属单位均应成立财务会审组。局长王成章为组长,李汉初、刘云桂、胡俊为副组长,杨理崇、王永芳、李荣能为成员。会审专用章由胡俊同志掌握。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根据财务管理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会审组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同时也对原始票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
1、在公务活动中填制或接受的单据必须是加盖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的合法发票或盖有“湖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的行政性收费收据和罚没收据。
2、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日期、客户、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写清楚;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并盖有收款单位印章。
3、一次性购买数种办公用品的票据必须附有购物清单。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须附有局长亲批的审批单。
第十六条 会审程序:
1、财务人员初核。凡需报销的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后交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单据的规范性进行初核,由财务科长签字把关。
2、会审小组集体审核。会审小组全体成员对由财务人员初核并经财务科长签字后提交的单据进行集体审核。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财务人员或有关经办人、拟办人当面进行解释。
3、审核的单据中有60%以上的会审小组成员同意可视为通过。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后报销。经审核没有通过的单据不得下帐报销。
4、实行会审小组例会制度。会审小组每月召开1—2次会议进行集体审核,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三章 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 财务会审后,由报帐员将会审后的每季财务收支情况上墙公布。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局属二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